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12月1日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5〕5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230元。
二、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870元。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