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同乘”却造成乘客受伤的案件。
据悉,陈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某交汇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搭乘陈某车辆的马某受伤。该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杨某等人无责任。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受伤后的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杨某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陈某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四座,因事发时案涉车辆有三人受伤,保险公司主张在分摊无责方交强险后,扣除针对马某的交强险金额在限额内最高赔付。
庭审中,法庭询问马某是否系了安全带,其表示未系。事故发生时,主、副驾驶安全气囊均未弹出。马某无偿搭乘陈某车辆,未支付任何乘车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该案中,陈某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马某,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
法官介绍,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提供便利的善举,应予以弘扬。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该案中,虽然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主审法官强调,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亦不因无偿搭乘而得以降低或免除。
鉴于马某作为好意同乘的受益人,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案判决既弘扬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明确了司乘双方的责任义务。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发扬互助精神值得提倡,但驾驶人员必须时刻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乘车人也应做好安全防护,主动系好安全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