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万金塔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系自由恋爱,双方同居多年后,自觉感情基础渐渐牢固的二人决定走入婚姻殿堂。
经过协商,小帅承诺给付小美彩礼,小帅母亲先将钱款转给了小美,另外部分作为理财产品未到期,没有实际支付。在婚礼筹备期间,小美用这笔钱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双方因琐事矛盾日益增多导致分手。后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小帅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小美彩礼,现双方解除婚约,小帅可以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该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多年,且在给付彩礼后继续共同生活了一年零三个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存在共同花销,这期间,小帅小美互有经济转账,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转账差额,在扣除小美支付的备婚花销后,法院酌定小美应返还彩礼数额。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高价彩礼不符合勤俭节约的核心价值观和善良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共同生活情况,酌定小美返还部分彩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