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据悉,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李某以工程结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郭某处多次借款,郭某出于朋友感情,每次都答应了下来。
在自己钱不够的情况下,郭某甚至还通过套现借给郭某。李某向郭某出具了借条,还约定了利息。可到了说好的还款日,李某却没按时还钱,在催其还款无果后,郭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部分出借资金是通过京东套现得来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同时由于郭某未能举证证明自有出借资金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郭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原被告签订的借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既然借条无效,原告郭某自然也无权通过转贷行为获取利息收益,故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当然,借条无效并不意味着原告郭某“血本无归”。由于无效借条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回归到无效民事行为开始前的状态。李某仍需返还所欠资金,故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郭某借款本金。
法官提醒,资金来源绝对不能“踩雷”: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转借、套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高利息拿不到,还可能让本金核算受影响,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更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等刑事责任。
别因“面子”忽略风险:借钱给朋友前,不仅要了解对方还款能力,更要确认自己的资金是自有合法资金,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