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闻1月23日电(张芳语)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五棵树法庭受理一起案件,帮助年过七旬的陈某讨回了十四年的“公道债”。
据悉,1992年,正值壮年的陈某曾长期为某单位提供护林、安保等相关服务,任职的7年间,因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陈某多次以个人积蓄垫付相关费用,同时亦有部分劳动报酬未能及时结清。出于对单位的信任与支持,陈某始终未急于追索。
直至2012年,该单位为陈某出具三张票据,清晰载明拖欠其劳动报酬及垫付款。然而此后多年,因单位人员更迭、账目处理滞后等原因,该笔款项一直未被清偿。十四年间,陈某多次沟通协调无果,这笔债权逐渐成为老人的一块“心病”。
近期,陈某手持三张泛黄的票据走进法院,分别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追偿权纠纷两起诉讼。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陈年旧案,不仅关乎老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尽快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主动开展实地调查,走访多位了解情况的原单位人员及相关知情者,调取历史工作记录,对票据内容、签章真实性等进行逐一核实。在深入了解陈某多年来的付出与当前生活困境后,承办法官更加坚定了“要为老人讨回公道”的决心。
庭审中,被告单位以“经办人员已离职、历史账目不清”等为由试图推卸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已查明事实,当庭予以释明:“单位人员变更是内部管理事项,不影响其对外债务的依法承担。涉案票据均加盖单位印章,记载清晰,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成立,单位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全额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单位仍存的认知误区,进一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从法律规定出发,明确单位对外承担债务的法定责任,同时从情理角度诚恳沟通,被告单位最终充分认识到自身义务,愿意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责任。承办法官持续跟踪履行进展,全程督促款项拨付,确保案款及时足额执行到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