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到底用不用赔钱?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2024年10月,董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行驶至长春市九台区某村路一家副食超市门前时,因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剧烈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及其车内乘员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出现明显损坏。董某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弃车逃逸,试图逃避法律追究。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当事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朱某某无任何责任。经查,董某某当时并未取得对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E(仅能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本无权驾驶该案中的小型机动车,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
进一步查明,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某某,董某某与高某某系同村屯邻关系。事发当天,董某某向高某某提出借车需求,高某某碍于邻里情面,未仔细核实董某某的驾驶资格,便轻易将车辆借给了他。该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事故恰好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25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李某、朱某某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按时足额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垫付赔偿金。随后,保险公司为挽回自身损失,依法向董某某、高某某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垫付的全部赔偿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承担80%的赔偿责任);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致事故,保险公司追偿合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全额追偿。该案中,董某某无证驾驶、事故后逃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车主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中,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未认真核实董某某的驾驶资格,对董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不知情,属于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该案中高某某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车辆时务必守住法律底线,做好两项核心审查:核实借车人是否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与所借车辆一致;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切勿因碍于情面,将车辆借给无证、酒驾、毒驾等不适宜驾驶的人,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