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法院:劳务纠纷中以物抵债的适用了解一下
| 2026年05月27日 11:03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寇某、某加工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拖欠陈某劳务费未予支付。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5年12月一次性支付劳务费,今年1月支付剩余部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陈某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足额支付拖欠劳务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积极开展财产查控、沟通协调工作,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被告某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一台铲车抵偿全部涉案劳务费,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申请人陈某的债权得以实现。

  以物抵债执行过程中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更要确保抵债财产合法合规。该案中,在被执行人现金给付困难时,以物抵债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方式,应充分尊重双方协商意愿。其次,劳务费属于劳动者劳务报酬,法院可以通过灵活执行方式优先保障劳务债权实现,兑现胜诉权益。

  与此同时,抵债铲车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抵债行为合法有效。

  劳务报酬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及用工主体应恪守诚信,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强制执行法律后果。以物抵债是执行工作中灵活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既能帮助被执行人纾解资金压力,也能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金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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