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赵某手持一张被撕毁的借条提起诉讼,被告武某则坚称借款已还清,借条的撕毁就是最好的证明。承办法官通过一场现场实验,让证据“开口说话”,最终让真相浮出水面。
据悉,原告赵某与被告武某系多年朋友。2019年5月,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武某偿还部分,尚欠部分一直未还。赵某诉至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张被撕成数片的《借条》,经拼接后,《借条》内容清晰明确,能清晰辨认借款人、出借人、金额及日期等基本信息。
武某的答辩截然不同:表示借款早已还清,《借条》也在还款当日当面撕毁。正是因为偿还完毕案涉借款,所以才当面撕毁案涉《借条》,也没有让赵某出具相应《收条》。现在赵某拿着一张撕毁的《借条》起诉,是“借尸还魂”,意图重复主张。
双方对《借条》撕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各执一词。赵某称《借条》是在武某查阅时被抢夺撕毁,而武某则坚称是还款后当面撕毁。由于当时并无第三人在场,案件一时陷入“一对一”证据僵局。
承办法官林旷在庭审中发现,双方对撕毁过程的描述存在一个关键细节差异:赵某称《借条》是“抢夺撕拽”形成,武某则称是“折叠撕毁”。这一差异会直接导致《借条》撕毁后现存状态的截然不同。法官敏锐的捕捉到这个细节差异,在武某答辩后直接详细询问如何撕毁案涉《借条》,其明确答复“条给我,我对折了两下,撕了两下”。
为进一步验证,法官在质证阶段之前当庭提供大小厚度相似的白纸由武某直接演示如何撕毁《借条》的过程。再由赵某模拟当时如何撕拽《借条》的过程。
实验结果显示:直接撕拽形成的碎片边缘参差不齐,撕裂方向分散,碎片形状无规律;而折叠撕毁的纸张,折痕处撕裂线相对整齐,碎片往往呈现对称或近似对称的形状。对比案涉《借条》碎片,其边缘特征、撕裂走向与“抢夺撕拽”高度吻合,与“折叠撕毁”明显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完毕。虽然赵某向法院提供的案涉《借条》为撕毁状态,但武某对于借款行为及案涉《借条》落款处的签字、手印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案涉《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该案中,武某主张已现金还款,但未提供收款凭证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仅有单方陈述。而赵某提交的借条碎片,经庭审质证和现场实验,其撕毁形态与武某所述的“还款后当面折叠撕毁”不符。武某描述并撕坏的《借条》为块状型毁坏痕迹,与赵某提供的褶皱型毁坏痕迹具有明显差异。
同时,赵某提供的借条内容记载清晰明确,符合借条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双方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完整性以及实验结论的客观性,法院认定赵某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武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武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赵某借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其物理状态的毁损并不当然等同于债权的消灭。撕毁借条可能因还款而为之,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在双方对撕毁原因各执一词时,法院不能仅凭“借条已撕”这一事实简单推定债务已清,而应结合碎片形态、撕毁方式、双方陈述的逻辑性、有无还款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
该案中,法官不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机械适用,而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现场实验这一可视化、可感知的方式,让证据“开口说话”,以细节还原真相,以逻辑补强心证,既是对证据规则的精准适用,也是对法官能动履职的生动诠释。
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借贷往来务必规范操作,还款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可留痕方式,如确需现金还款,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款”字样,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争议。一张小小的借条,承载的不仅是金钱往来,更是诚信的分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