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据悉,孙某伊2019年出生,其父为其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末,年仅2岁多的孙某伊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然而,保险公司以未出现“三种并发症一种或一种以上”为由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案件审理中,法官敏锐发现,案涉保险合同将“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列为重大疾病,却在释义中增设须出现“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等作为赔付前提,且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系通过附加条件对疾病进行限缩解释,实质上不合理地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此外,对于不足3岁的患病幼儿而言,以上述并发症作为理赔前提条件亦不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及一般公众的认知。
最终,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有效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患儿后续治疗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