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劳动关系终止后“误缴”公积金引发的诉讼案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认定:员工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提取公司误缴的公积金,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据悉,2025年底,经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吉林省某公司与员工李某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正式终止。然而,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似乎“慢了半拍”,在今年的1月和2月,依然按时为李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李某在2026年1月至3月间,分三次将这笔公积金全额提取,揣进了自己的腰包。发现“账不对”后,公司开始催讨。但李某觉得委屈:自己咨询过仲裁委,得到的答复是“无需返还”;公司工作人员曾在微信里明确回复过“公司并未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返还”。
而且,李某认为公积金和医保一样,应该走行政退费渠道,不该由自己掏现金。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线上的“不需要返还”是在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还有争议时说的,随着仲裁裁决生效,劳动关系终止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实,之前的“承诺”也就失去了基础。
法官介绍,住房公积金虽然专款专用,但账户里的钱归根结底是职工个人的“私房钱”。李某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把公司误缴的钱取出来变成了个人可支配的现金,这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虽然公司没及时办理减员手续有过错,但这不能成为员工无偿占有这笔钱的理由。尤其是李某的提取行为,直接导致了公积金中心无法直接从账户里“冲抵”退回,客观上增加了公司的追索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离职手续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对于企业而言,及时在社保和公积金系统办理减员,是避免类似“乌龙”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劳动者而言,离职后若发现原单位莫名续缴公积金,切勿将其视为“意外之财”。一旦提取使用,很可能从“不知情”变成“不当得利”,不仅要全额退还,还得搭上利息,得不偿失。(张鹏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