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沈某与其配偶育有五名子女,配偶于2008年去世,沈某每月领取退休金。其中四名子女在外地成家并有固定职业,长期不在本地,沈某一直由小儿子李某照料。
自2024年起,沈某多次住院,医院诊断其患有脑梗、冠心病。李某也被医院诊断,患有肺结核、肺气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5年8月,五名子女协商约定:外地的四名子女每人每月向沈某支付赡养费,李某承担日常照顾义务。沈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有一名子女以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均、沈某生活尚能自理为由,表示不再支付赡养费,随后其他子女三人亦表示拒绝支付。沈某因收入无法维持日常所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四人每人每月继续支付赡养费,李某履行照顾义务。
法官介绍,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该案中,拒绝支付赡养费的四人作为子女应对沈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以家庭矛盾、沈某尚能生活自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子女四人每月有固定收入,小儿子李某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沈某要求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四人支付赡养费,李某承担其日常照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且遵行“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原则,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赡养费的金额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金额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子女经济能力、老人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该案中,沈某与五名子女对赡养方式、赡养费进行过协商并约定,四名子女也按约支付了6个月。现四名子女未对赡养费金额表示异议,可以认定沈某的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有经济来源而免除,也不会因子女关系亲疏远近或父母是否偏心而改变。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亦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黄美妍)